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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管委会经发处 作者:管委会经发处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区内各单位:

为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基础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提升化工区的产业链竞争力,保障化工区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公

         用工程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

         机制的意见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关于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公用工程产品

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为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基础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增强公用工程企业的服务意识,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化工区的产业链竞争力,保障化工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化工区企业的公共利益,鼓励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机制,增强化工区产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化工区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增强公用工程服务意识。促进公用工程企业,尤其是化工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协同主体生产企业分享公用工程一体化的效益,建立符合契约精神的合同回顾和价格协商机制,完善营商环境,形成化工区良好的化工产业生态。

——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竞争性市场环境,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支持企业相互支撑、依法协商,形成合法合规的合同契约和共同发展的环境。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理念。运用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规范公用工程企业的定价行为,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鼓励公用工程企业和用户主动承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化工区运营环境。

——建立园区管理引导机制。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意见执行的引导和监督。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发挥化工区开发主体和投资主体作用,负责协调推进落实本意见。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非政府定价的化工区供汽、供水、空气分离等公用工程产品;污水处理、废料焚烧、公共管廊、码头和仓储等公用工程服务。化工区内具有类似公用工程性质的产品如一氧化碳、氢气、液氯(氯气)等,经管委会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完善市场契约定价机制

(四)鼓励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支持公用工程企业与用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收益(指双方认可的不高于相应产品或服务所在行业内的典型收益率)”定价原则进行商务谈判,协商建立公开透明、与成本联动的定价模型或机制,为区内用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

(五)发挥化工区一体化的协同效应。支持供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与相互支持的态度,发挥化工区长周期运行形成的不断优化、稳定的供需规模效应,合理利用与分享公用工程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共同协商制定利益分享的原则。

(六)支持建立良性互动的信任关系。支持供需双方依照约定开展回顾和评估,并协商形成新协议或补充协议。鼓励公用工程企业对用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成本透明度,在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或企业协同优化导致增加或降低成本时,供需双方企业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拒绝通过协商机制讨论双方对该成本与收益的分配。

三、建立园区价格协商机制

(七)启动园区协商讨论机制。公用工程企业和用户,可向管委会提出定价协商请求。多数用户认为具体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定价行为影响化工区竞争力或者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管委会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组织召开价格协商讨论会。

(八)召开园区价格协商讨论会议。管委会应召集公用工程企业、用户和发展公司等共同参加会议。如有必要,可邀请市物价和反垄断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专家等参会。按规定或需要,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参会机构和人员应签署技术和商业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

(九)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意见。对于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定价问题,管委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研究并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提交化工区价格协商会议参考。公用工程企业和用户应根据需要,配合并提供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财务信息在内必要的相关资料。

四、依法处置价格违法行为

(十)支持合法取得利润的价格行为。化工区公用工程产品和服务定价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鼓励公用工程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加强供用户协调,提高供应可靠性,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十一)鼓励举报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化工区企业发现公用工程企业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可按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举报;在化工区价格协商会议中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管委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反映。

(十二)依法调查、处置价格违法行为。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等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依法由价格执法机构采取检查、查阅、查封、扣押、查询等措施进行调查,违法行为查实的,按规定处罚。

五、加大政府监督引导力度

(十三)要求企业作出社会责任承诺。公用工程企业应主动承诺在管委会指导下,共同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向管委会报送涉及化工区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用户应主动承诺异常情况向管委会和公用工程企业报告等社会义务。

(十四)倡导企业作出成本公开承诺。公用工程企业可主动承诺定期或按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公用工程成本的相关信息;承诺在启动化工区价格协商机制后,在管委会认为必要时,配合管委会开展成本调查和优化工作。

(十五)加强政府服务和政策引导。公用工程企业做出上述承诺以及为公共利益额外承担社会责任的,管委会可在化工区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奖项的评比;对企业符合规定的政府资助申请,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化工区企业参与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体制改革。

(十六)扩大政府支持的价格传导效应。公用工程企业应将政府协调和支持的能源价格等优惠带来的降成本效应,无保留的全部传导到下游用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六、附则

(十七)本意见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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