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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管委会经发处 作者:管委会经发处 发布时间:2018-08-3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88号),培育上海化学工业区科创功能,打造上海化工新材料科技创新策源地,依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我委制定了《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810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

转化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88号),对标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水平”的世界级化工产业基地要求,培育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科创功能,打造上海化工新材料科技创新策源地,全力打响上海绿色化工“制造品牌”,依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化工区内注册并从事科创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创新人才。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来源为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创新人才引进。

1、引领性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两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和“千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上海“千人计划”入选者、上海市领军人才、其他经认定的外省市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等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

2、支撑性人才。在化工区区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机构、平台或在化工区科创基地内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D类人才)。

(二)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1、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自主研发国际国内领先技术、符合化工新材料创新导向、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科创项目(含中试)的建设,以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科创项目的运行。

2、科技创新购买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属于上海国际化工新材料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化工新材料创新联盟”)成员单位中非本单位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购买本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

3、知识产权取得。在化工区内形成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4、研发创新成果应用与转化。在化工区内形成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经认定属于技术转让的转移转化;以及研发创新成果在化工区内产业化并实现首批次产品销售。

(三)创新载体建设。

1、技术创新平台。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化工区建立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2、人才培育平台。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重点领域人才实训基地。

(四)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等建设,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特征,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创新服务平台。

(五)科技创新主题活动。化工区企事业单位、化工新材料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在化工区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交流论坛、技术研讨、创新竞赛等科技创新主题活动。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创新人才引进。

1、引领性人才落地资助。落地化工区的A类、B类和C类人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2、引领性人才柔性引进资助。按不同人才类别给予短期租房、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资助。A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月;B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月;C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月。A类、B类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C类人才累计不超过30万元。A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BC类人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

3、支撑性人才租房资助。给予D类人才租房资助,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博士后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月;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具备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月;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具备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的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900/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月。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单位或团队每年每类人才不超过5名。

(二)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1、给予项目建设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入3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给予项目的房租、物业支出不超过30%的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3、给予项目的公用工程支出不超过30%的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中试项目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上述公用工程支出费用包括水、电、蒸汽、天然气、工业气体和三废处理。

4、给予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和租赁共享设备支出不超过50%的资助,同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在化工区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4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6、给予研发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奖励。经认定属于技术转让(含许可授权等)、且转让额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移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化工区内创新主体自主研发成果在园区内实现生产,给予产业化企业首批次产品销售合同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个产业化企业每年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新载体建设。

1、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给予在化工区设立的创新平台(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不超过核定总投入30%的资助;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创新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级创新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人才培育平台资助。对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工作站建设和运行资助。对于博士后工作站点招收博士后的,每招收1名博士后,并完成科研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站点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重点领域人才实训基地,按人数和实训时间给予一定资助。

(四)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给予经认定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入30%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给予创新服务平台房租、物业支出不超过50%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五)科技创新主题活动。给予单个活动不超过活动费用50%的资助,每类活动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管委会。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管委会对上报项目开展分类评审,必要时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管委会将会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将在管委会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管委会纳入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管委会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用途等。

第八条(资金拨付)

管委会根据审定结果一次性或分期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定期向管委会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或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管委会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管委会。

第十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还将由管委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附则)

(一)除引领性人才引进外,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和化工区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引进重大项目、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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