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党委工作 >  党委工作 >  党务公开 >  上级党组织来文

上海市提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贯彻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部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准确理解,严肃认真地加以贯彻。在具体贯彻执行中,结合本市实际,还应认真落实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所列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做好不合格党员的确认工作。各区县、大口党委及所属处以上单位如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细化具体表现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对于无正当理由、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拒绝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的党员,应参照不合格党员第五条具体表现,纳入不合格党员认定范围。

二、关于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在民主评议中被评议为“差”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愿望,不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并整改的,即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不接受劝退的,可按照党内除名有关程序办理。

2、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因面临重大困境,或因工作、生活中产生矛盾得不到化解等特殊情况而表现消极的党员,党组织要深入了解情况,既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又要督促其主动认识错误,限期改正。对进行组织处置的党员,也要做好相应的思想疏导工作。

三、关于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1、对出国党员,要严格按照组通字〔2007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按规定没有办理手续的,可进行补办。党员回国后应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对拒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留在党内的,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或除名。

2、对失联的党员,在未联系上之前先暂缓处置。

四、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不认真执行的,应当视作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督促其抓好整改。

2、各区县可先确定1-2个基层党组织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试点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面上工作。开展试点的单位应选择1-2个案例报送市委组织部。

3、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中央《通知》要求进行试点,面上推开等市里统一部署后再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9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