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党委工作 >  党委工作 >  党务公开 >  综合党委发文及制度

上海化工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综委〔20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化工区)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2010】19)和市委、市经信党委关于加强产业园区党建工作的要求,中共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委员会(简称:化工区综合党委)结合化工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抓园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为推动实施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化工区新一轮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落实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园区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园区党建工作与园区发展、企业价值创造、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互促共进,融合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始终把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三型”党组织建设作为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方向,分类指导基层创建工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积极构建区域大党建格局。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拓展工作领域,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全面负责园区党建工作,按照归口、协管、直管和联建共建四种模式对园区党建工作实施领导和指导,对园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坚持党委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综合党委书记是本级领导班子和所在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综合党委副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职责范围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落实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
(一)加强思想建设,注重政治引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服务园区整体发展,保证监督和协调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化工区的贯彻执行。
(二)统筹协调园区党的建设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构建区域大党建综合体系。
(三)按照分类指导要求,加强园区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园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品牌创建,注重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园区党建工作。
(四)加强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园区文化建设并融合外来优秀文化和文明理念,践行责任关怀理念,提升园区文化软实力。
(五)加强对化工区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区工会发挥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青年工作委员会发挥青年生力军作用。
(六)做好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支持化工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团结凝聚各类人才,为园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七)统筹协调园区党组织与周边地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搭建区域党建工作联建共建平台。
(八)加强园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园区廉政文化建设。
第七条 实施归口管理的管委会机关直属党委、发展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对市经信工作党委负责,配合化工区综合党委做好园区党建工作。主要包括:
(一)加强思想建设,拓展归口单位党委中心组联组学习、园区党建联席会议和园区学习型组织建设系列讲座的平台作用,指导归口单位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引领、指导基层创建工作,归口单位参与区域党建活动和评比表彰,并可由化工区综合党委向市、区级单位或部门进行提名推荐。
(三)指导归口单位开展城乡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协调归口单位、园区基层党组织与周边地区党组织综合帮扶工作。
(四)归口单位配合化工区综合党委做好区域党建基础性工作,及时抄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党内各项统计汇总情况。
第八条 实施属地协管的驻区管理单位和有上级党组织的驻区企业党组织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化工区综合党委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条线管理单位纳入化工区属地协管意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主要包括:
(一)化工区综合党委协助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和党建工作绩效评估;协管单位参与区域党建活动和评比表彰,并可由化工区综合党委向市、区级单位或部门进行提名推荐。
(二)为落实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服务机制,促进党建资源共享,化工区综合党委拓展对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及途径,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必要活动提供便利。
(三)协管单位配合化工区综合党委做好区域党建基础性工作,及时抄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党内各项统计汇总情况。
(四)协管单位党组织换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调整时,及时向化工区综合党委沟通情况。
第九条 实施直接管理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由化工区综合党委直接领导。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企业党的工作“双覆盖”。
(二)以“支部建在公司”为原则,指导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选优配强非公企业党支部书记,加强非公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三)指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建立与企业管理层的联系沟通机制,以“书记沙龙”为载体,搭建园区外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交流服务平台。
(四)指导、监督非公企业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工作。对流动党员、口袋党员加强管理,形成化工区党员纳入管理方案。
(五)指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亮身份活动,帮助非公企业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
(六)指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加强群团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统筹协调与周边地区党组织党建工作联建共建,完善双向沟通、双向服务、共建共享机制,指导园区基层党组织与周边地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化工区综合党委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接受市经信工作党委的考核,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落实园区党建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园区各级党组织执行上级党组织的考核要求,参与化工区综合党委组织的考核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归口单位的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主动检讨履职情况,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有关情况及时抄告化工区综合党委。
第十四条 协管单位的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主动检讨履职情况,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有关情况及时抄告化工区综合党委。协管单位未按照协管意见参与园区党建工作,化工区综合党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 直管范围非公企业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化工区综合党委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应当提前改选。
第十六条 园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或所属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或未完成有关党建工作任务的党支部不得参加园区先进党组织的评比,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园区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化工区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