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组成,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群众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上海化工区以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的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交流和合作,为化工区持续发展汇聚力量和贡献智慧。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活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要求,沟通党和政府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发挥智力优势,围绕园区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建言献策;
(三)培养输送优秀党外代表人士。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是:开展各项统战性的学习宣传、咨询服务和联情联谊等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知联会和理事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活动自主、管理自主。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理事组成,以上海化工区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的个人理事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所在单位或由理事推荐;
(二)填写理事登记表;
(三)由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连续一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大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四)增补和除名理事;
(五)决定知联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化工区综合党委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不向理事个人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大会通过。理事大会通过后报化工区综合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25日一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