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党委工作 >  工会工作 >  工作实务 >  互助保障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会救急济难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工字[2015]8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会救急济难工作制度

(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精神,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帮助因患严重疾病或遇重大意外而造成困难的入会职工,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救济原则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会救急济难工作本着困难大者多补,困难小者少补的原则,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进行救助。
二、救济对象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会正式会员。
三、救济条件
被救济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专指配偶、子女或父母,下同)患严重疾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造成特殊困难者;
2、会员或会员家属遭遇重大意外造成生活困难者;
3、会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各种死亡、伤害而造成的特殊困难不得享受救济。
四、救济标准
1、原则上一种情况只享受一次救济,特殊情况可享受一次以上救济。
2、会员或会员家属患严重疾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住院治疗自费金额超过20万元者,视情给予一次性救济5000元。
3、会员或会员家属遭遇重大意外造成生活困难者,视情给予一次性救济5000元。如有保险公司赔偿,原则上不予补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会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纳入区工会年度帮困送温暖活动范围,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2000元。
5、会员本年度已享受一次性救济的,不再列入当年度帮困送温暖对象范围。
五、救济手续
会员申请救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医院原始病情诊断书、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单、有关部门有效证明等),各基层工会核实签署意见之后报化工区工会,化工区工会保障部负责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化工区工会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为了保证救急济难资金使用合理、公正,资金纳入化工区工会年度预算,区工会定期向化工区会员代表大会通报使用情况,接受化工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七、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化工区工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