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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23〕88号
  • 信息日期:2023-07-18 10:54
  • 责任部门:管委会
  • 信息索引号:jjfzc-004-2023-0014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2388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发展资金相关用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管理,根据管委会相关要求,我委对《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718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

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智慧园区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绩效,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推2022535号),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申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的智慧园区项目适用于本细则(企业政策性补贴项目除外)。

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分为两类:投资建设类和运维类。

投资建设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设施类、数字底座类、行业平台类、业务应用类;按项目层级分为大系统级、子系统级、功能模块级;按项目建设方式分为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应用软件开发、相关产品(硬件设备、产品软件、安全产品、密码产品)和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项目监理、第三方测评、通信服务、云服务、智能化服务、数据服务、安全服务、密码服务等)。不包括楼宇弱电工程、专用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用途各类终端、多媒体内容制作等。

运维类项目是对已有系统开展必要运行维护的项目,以及园区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云网运维项目”。支出范围包括:已有系统的软、硬件维护服务,第三方咨询、监理、测评服务,以及通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安全服务、密码服务等。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

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

(一)管委会智慧园区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是管委会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前置把关机构,负责对智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操作性,以及与智慧园区总体规划的相符性等进行预审,避免重复建设,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相关意见。

(二)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是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编制智慧化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各项目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评审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或市大数据中心评审;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项目预验收、项目档案资料验收管理等工作。

(三)管委会经济发展处(以下简称“经发处”)是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智慧化项目库管理、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下达。

(四)管委会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专项发展资金预决算、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审价或审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和国资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需求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智慧园区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入库申请、立项报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等工作,是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者,负责资产的管理等。项目建设单位若为驻区管理单位(部门)的,项目立项前需经其上级单位(部门)书面同意。

项目需求部门,特指《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界定的部分驻区管理部门(单位),是智慧园区项目的需求方和项目形成资产的使用方。负责按照其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评审申报资料,配合管委会报市财政局和经信委审核;指定本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同时,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计划和预算)

(一)项目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按照《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向管委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具有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运维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维方案、说明项目运维情况和运维效益的自评估报告、服务合同、通讯费用账单、运维日志台账、数据治理方案、第三方相关服务报告等。运维类项目首次申报运维时,还应当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各项目的申报材料经综合办进行形式初审后,报推进组预审。

(二)项目评审。推进组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决策程序,报管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项目)或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维项目)评审;

各用款单位(部门)分别是本单位(部门)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前期工作等。公共事务中心代为立项或购买服务的项目,应配合项目需求部门(单位)办理立项报批或政府采购手续。

(三)项目入库。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同意、暂缓和否定。评审结果为同意的项目,可纳入项目库,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评审结果为暂缓的项目,可纳入项目库,但不列入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可对项目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评审结果为否定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再次申报。

可纳入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项目入库。

(四)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办于每年6月组织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方)编制下一年度智慧化项目计划,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于6月30日前会同计财处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或市大数据中心)评审。经发处会同综合办根据相关评审意见,于9月前对项目库中的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进行排序,按项目轻重缓急,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发展资金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列入专项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的项目,由经发处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五)项目年度预算。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的专项发展资金年度计划,结合财政资金规模,编制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年度资金计划的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每年调整一次。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管委会报送当年资金调整报告,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或市大数据中心)同意后,调整列入当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七)预算外项目的审批。计划外、未经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库管理。当年必须实施的预算外项目,需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或市大数据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当年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项目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需求部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要求。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委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和运维项目采购,按照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需求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2.项目监理要求。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智慧化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工程监理。计财处视情委派财务监理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和监管。

3.合同执行要求。项目建设过程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已委托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合同款。

4.项目变更管理。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内容调整依据充分的项目,根据变更内容涉及的金额与项目总批复金额的占比,按以下规定办理项目变更:

1占比小于15%:变更内容由管委会核准,其中,重大项目应同时向市经信委报备。

2占比15%至30%:变更内容由市经信委核准。

3占比大于30%: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项目整体方案报请市经信委重新审核。

(二)专项发展资金补贴金额少于项目概算50%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投标和采购工作。项目立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财务监理实行投资控制、审价、审计或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预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综合办牵头组织项目预验收。预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经评审的可研报告一致,项目建设是否遵循园区智慧化项目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产化要求,是否完成了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密码测评等“三测”工作,项目建设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项目验收要求

1.通过预验收的项目方可进行正式验收。其中,市级重大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由公共事务中心立项的代建项目完工后,由项目需求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2.智慧园区项目建成后,应从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数据资源产生和利用等方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3.项目验收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审核意见文件;

2)项目招投标文件;

3项目合同、技术文档;

4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5非涉密项目原则上需提交安全测评、软件测评、密码应用测评报告;

6项目中安排了监理资金的,需提交相关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采购合同汇总表、采购合同明细表、软硬件设备对照表、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项目购买服务完成情况对照表;

9数据资源编目、数据归集数量、质量和数据共享开放情况说明;

10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11未落实信创要求的,需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和向市信创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数字化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项目的运行维护或升级改造。

4.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或配合项目需求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计财处视情组织开展项目审价、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条(项目档案)

(一)项目档案资料要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及时归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二)项目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或配合项目需求部门/单位)进行归集,按照项目进程及时收集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资料、图纸表册、影像资料、存储介质等,按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存、管理。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档案应及时交综合办验收归档。

(三)下列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1.项目需求报告(申报表格);

2.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节选)和推进组项目初审会议纪要等;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4.项目可研批复等各类批复的复印件;

5.项目政府采购资料,包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编码批复、政府采购资料、比选评审资料、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专家评标文件等;

6.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类变更的申请和审核材料;

8.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结论报告;

9.各阶段资金付款申请和审核审批材料、支付凭证等;

1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1.项目审价、审计、绩效评价报告等;

12.项目移交手续资料等。

条(资产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维修、更新、处置等工作。

(二)公共事务中心负责其立项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维修、更新、处置等工作。其中,由外单位使用的资产,双方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签订资产使用协议,由使用方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规范智慧园区资产配(购)置、使用、处置各个环节,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可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设备,应尽量调剂配置。设备的处置,按照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

条(安全保密)

(一)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市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保密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

(二)综合办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信息安全措施和保密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大数据运营机构(筹)负责从技术上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检查、整改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导致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评估检查)

(一)智慧园区项目完成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部门)应积极推动项目的应用,开展使用培训,督促和配合运营维护单位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报综合办。

(二)综合办每年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应用情况调研、抽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加强督促整改。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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