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18〕102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发展资金相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有关要求,我委对《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2014年修订试行)》(沪化管〔2014〕3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2.《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明确投资建设管理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的要求,结合化工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符合《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公共交通、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性、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
专项发展资金全额补贴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对于发展资金投资项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及项目(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化工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化工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统筹平衡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2、负责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受理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
3、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
4、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资料的准备和报批工作;
2、负责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并进行建设投资控制,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3、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按期交付使用;
4、负责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移交使用和产权登记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项目储备)
项目库是编制中长期发展资金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化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发展规划是建立项目库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化工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等,以及化工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
第五条(项目计划)
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发展资金总体规模,以及项目轻重缓急和成熟度,经济发展处在对储备项目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化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或签报等,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资金计划)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化工区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专项发展资金需求。经济发展处审核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
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化工区管委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处批复项目建议书。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编制,经研究后确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使用的合理需求,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在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涉及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按照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不涉及土建项目不需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也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出具);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化工区管委会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评估可以同步开展节能评估。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和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代建)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化工区管委会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规划土地建设处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不涉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概算调整审批)
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应报化工区管委会按程序审批。
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发展资金全额投资项目,其概算金额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以及发展资金部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10%及以上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或项目实际总投资(竣工决算)超过批准概算的,按本管理细则中第十五条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上述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程项目代建制。结合化工区实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与其签订代建合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和工期。
(二)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概算实行工程(设备)分类或分项投资限额招标,施工招标应以施工图开展招标。
(三)工程监理制度。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控制。
(四)其他建设制度。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基建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应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拆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冲减项目投资或通过化工区管委会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2、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代建)单位垫付。项目正式列入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后,相关前期费用方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3、项目(代建)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以交付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二)财务监理制度。化工区管委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财务监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和投资控制等。具体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执行,并建立考核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按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合同”原则,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建设进度等,填制《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拨款单》,经财务监理审核后,向化工区管委会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拨款原则:项目启动资金一般为可研批复投资总额的10%;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按累计不超过概算总额的30%拨付;工程进度过半,再次拨付概算总额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后,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概算总额的80%;根据审价结果,累计拨付不超过概算总额的9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方可结算项目尾款。
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进度管理)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化工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说明并分析原因。
第十六条(概算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调整静态投资概算,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投资超概算因素时,项目(代建)单位和财务监理应及时上报化工区管委会,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概算调整受理。建设过程中的概算调整项目原则上先进行审计后,由化工区管委会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经审计后,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失职渎职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投资超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调概申请。
(二)概算调整审核。化工区管委会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
1、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政策条件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后,按程序核定。
2、对因过失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超概算的投资变更,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依法给予处罚。根据相关处理意见和项目(代建)单位的整改报告,化工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概算。
3、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过失造成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相关费用的基数。
第十七条(竣工管理)
(一)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化工区管委会委托财务监理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审核。
(二)竣工财务决算。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核销拨款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重要依据。
(三)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规划、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手续。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化工区管委会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四)竣工备案。项目(或代建)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验收批复文件,报化工区公共事务中心备案。
(五)资产移交。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完成资产(产权)登记、交付使用、会计核算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决算审计)
项目(代建)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向化工区管委会提出项目审计申请。化工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事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
(一)绩效跟踪。化工区管委会将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其建设进展情况,结合项目财务监理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对在建项目实施绩效跟踪,提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优化项目过程管理,并与加强当年预算执行和实施预算调整结合。
(二)绩效后评价。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后评价制度。化工区管委会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选择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监督)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资金用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化工区管委会相关业务处室将建立项目实施督查机制,定期检查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并协调相关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视情节轻重由化工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决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
参与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化工区管委会将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细则由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2014年修订试行)》(沪化管〔2014〕37号)相应作废。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