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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18〕123号
  • 信息日期:2018-09-13 16:00
  • 责任部门: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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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18-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18〕123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所属企事业单位、驻区管理单位:

现将《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补贴)的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智慧园区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绩效,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和《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申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补贴、购买服务的智慧园区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政策性补贴除外)。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

(一)管委会智慧园区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是管委会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预审把关机构,负责预审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与智慧园区总体规划的相符性等。

(二)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是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需求的受理、入库初审、预算评审等;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和已建信息化系统的升级、维护等工作建议;负责项目建设档案的验收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三)管委会经济发展处(以下简称“经发处”)是发展资金项目项目库管理、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智慧园区项目项目库管理、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下达,以及发展资金投资建设智慧园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

(四)管委会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专项发展资金预决算、资金申请和拨付、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和国资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需求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入库申请、立项报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等工作,是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者,负责资产的管理。

项目需求部门特指区内部分驻区管理部门(单位),是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的需求方和项目形成资产的使用方。负责按照其工作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定本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计划和预算)

(一)项目入库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部门)向管委会报送项目需求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项目需求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必要性、项目内容、资金来源,费用估算和实施计划等。项目需求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经综合办进行形式初审后,报推进组预审,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预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推进组可视情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预审。

(二)项目入库。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报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入库。推进组会议纪要明确由化工区公共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事务中心”)代为立项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其填报相关信息。

(三)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办于每年9月前,对项目库中的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进行排序,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经发处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发展资金计划和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项目年度预算。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的专项发展资金年度计划和三年项目滚动计划,结合财政资金规模,编制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项目规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项目计划和预算每年调整一次。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8月份向管委会报送项目调整报告,经综合办、经发处和计财处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调整列入当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六)预算外项目的审批。计划外、未经评审、未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经预审通过后先列入项目库管理。当年必须实施的预算外项目,经评审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调整当年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六条 (项目可研评审和预算评审)

(一)列入专项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的项目,由经发处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各用款单位(部门)分别是本单位(部门)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前期工作等。公共事务中心代为立项或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其配合项目需求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或政府采购手续。

(二)经发处负责组织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在收到齐全的项目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后下达项目批复。

(三)按照市财政局项目会商的要求,概算金额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必须开展项目可研评审。此类项目的可研评审可以由项目需求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管委会经发处组织开展。可研评审会必须邀请市财政局、管委会推进组、相关处室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以确保项目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具备可行性、且符合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可研评审后,综合办和计财处视情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四)概算金额小于300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或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立项的项目,由综合办和计财处在收到齐全的项目评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时间上限是20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确认的金额组织开展政府采购。

第七条(项目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需求部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1、专项发展资金投资或全额补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项目概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比价、邀标或竞争性谈判;2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询价比选后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

2、专项发展资金投资或全额补贴的项目,由计财处视情委派财务监理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和监管。

3、项目建设过程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已委托财务监理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监理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合同款。

4、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由公共事务中心代建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5、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或配合项目需求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计财处负责组织项目审价、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专项发展资金补贴金额少于项目概算50%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投标和采购工作。项目立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财务监理实行投资控制、审价、审计或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档案)

(一)项目档案资料要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及时归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二)项目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或配合项目需求部门)进行归集,按照项目进程及时收集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资料、图纸表册、影像资料、存储介质等,按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存、管理。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档案应及时交综合办验收归档。

(三)下列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1、项目需求报告(申报表格);

2、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节选)和推进组项目初审会议纪要等;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4、项目可研批复等各类批复的复印件;

5、项目政府采购资料,包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编码批复、政府采购资料、比选评审资料、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专家评标文件等;

6、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类变更的申请和审核材料;

8、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结论报告;

9、各阶段资金付款申请和审核审批材料、支付凭证等;

1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1、项目审价、审计、绩效评价报告等;

12、项目移交手续资料等。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维修、更新、处置等工作。

(二)公共事务中心负责其立项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维修、更新、处置等工作。其中,由外单位使用的资产,双方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签订资产使用协议,由使用方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规范智慧园区资产配(购)置、使用、处置各个环节,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可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设备,应尽量调剂配置。设备的处置,按照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条(安全保密)

(一)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市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保密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

(二)综合办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信息安全措施和保密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大数据中心(筹)负责从技术上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检查、整改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导致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评估检查)

(一)智慧园区项目完成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部门)应积极推动项目的应用,开展使用培训,督促和配合运营维护单位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报综合办。

(二)综合办每年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应用情况调研、抽查或普查工作,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加强应用督促和推动,或对项目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智慧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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