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19〕7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要求,本着“加强反恐、维护安全”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出入口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系指北河路以南的23.4平方公里区域(由东至东河路,南至南河路,西至雄华路,北至北河路的四条道路围合的封闭区域)。此后视情逐步扩大管理区域。
二、人员和机动车辆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域的,应当办理通行证。
(一)区内单位需要长期固定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域,办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统一由单位指派专人到上海化学工业区指定窗口集中办理。
(二)区外单位需要短期固定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域,办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统一通过有业务往来的区内单位办理。
(三)区外人员需要临时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域,办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由本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到上海化学工业区指定窗口办理。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全封闭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人员,须经上海化学工业区应急响应中心下达“同意”指令,并予以通行。
四、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人员及机动车辆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代为制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五、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六、2014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区域出入口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化管〔2014〕125号)文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此告。
附件:
1.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人员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机动车辆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3.上海化学工业区全封闭管理区域通行证分值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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