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0〕13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化工区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园区安全应急工作的基础,规范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近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化工区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化工区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专家资格认定、聘用和活动开展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家队伍是指为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团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园区应急委是专家队伍管理的领导机构,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是专家队伍管理的协调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三个专家组:
(一)核心咨询专家组;
(二)安全生产专家组;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的成员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各领域专家数量通常不少于3人。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各专家组设组长1人、联络员1人。
第三章 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七条 核心咨询专家组
一、职责
(一)对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政策制度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阶段性、整体性建议;
(三)对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体制研究、风险防范等重要课题提供咨询;
(四)完成园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参与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五年规划编制;
(二)参与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规范的研究;
(三)参与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年度重点工作研究,重要课题的立项建议、评审和验收;
(四)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和重大项目推进,提供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权威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
一、职责
(一)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建议意见;
(二)为园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与事故隐患排查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为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和项目建设安全准入、审批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为园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政策解读、规范标准培训;
(五)完成园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参与园区重点监管工艺和企业专家指导服务;
(二)参与园区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三)指导服务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评估;
(四)参与园区“一网统管”安全生产系统建设咨询服务;
(五)参与园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宣贯;
(六)参与园区安全文化建设。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一、职责
(一)为园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三)为园区应急演练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四)完成园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参与园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二)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效果评估和整改措施建议提供技术依据;
(四)指导园区级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五)指导应急专业队伍能力建设。
第四章 资格认定与聘用
第十条 专家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本市、园区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核心咨询专家组的专家为国家级专家或专业权威,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化工、安全、应急类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且从事化工安全行业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事一线应急救援工作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由园区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能的各部门、园区企业、合作科研单位、高校等单位推荐产生,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推荐产生的各专家组成员,经综合评定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最终确定拟聘专家名单,由园区应急委颁发专家聘任书并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十七条 专家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保密纪律,应保守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与工作内容等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选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家组开展工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联络等事宜,及时向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反映专家诉求,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专家权利:
(一)参与管委会委托的各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活动;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专家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每季度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按规定支付专家费。费用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如产生城市间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专家队伍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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