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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化工安全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22〕69号
  • 信息日期:2022-08-29 11:46
  • 责任部门:管委会
  • 信息索引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2269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园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29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园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以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园区运行平稳可控为总目标,统筹做好园区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对标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市安委会“78项具体措施”,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重要时段节点安全保障等为抓手,强化园区生产安全、公共安全、运行安全、建设安全、环境安全和应急保障等工作措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进博会期间园区运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架构基础上,成立由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由安委办承担。安委办负责组织会商重点领域安全风险、落实防范应对措施,汇总报告大检查工作情况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分别落实一名联络员。

三、检查范围

大检查重点突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燃气、口岸、防汛等重点领域;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检维修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码头、仓库、储罐区、电厂等重点场所和生产环保设施;突出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燃气管道等重点部位;突出吊装、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罐体清洗、装卸等作业;突出防疫重点物资储运、人员转运、防疫隔离设施运行管理;突出高温、汛期、国庆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面安全防控;突出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事故警示教育等。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十五条硬措施”和78项具体措施情况

1.落实党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执行管委会党政领导班子安全责任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党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任务等。(责任部门:综合办、组织人事处;配合部门:经发处、规土建处、计财处、安监处等成员单位)

2.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和管委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要求,部署落实本部门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推进年度重点任务落实和本部门或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情况等。(各成员单位)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突出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企业贯彻落实全过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重大危险源企业包保责任制执行履职情况等。(安监处等成员单位)

4.落实专项整治任务。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巩固提升,编制风险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组织开展燃气管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工作等。(安监处、规土建处、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公共事务中心、市场监管支队等成员单位)

5.落实隐患问题整改闭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应急部和市安委会督查、市人大执法等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意见建议,督促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健全制度措施。(安监处等成员单位)

6.落实项目审批安全把关。严把项目准入、规划布局、审批许可、施工验收等环节安全关,防范“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安全违规行为,遏制降低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高危项目安全和消防门槛。(经发处、规土建处、安监处、公共事务中心等成员单位)

7.查处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查处建设施工、危险品运输、船舶等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严格追究事故中资质方责任;发展公司对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规土建处、公共事务中心、交通执法大队、海事、发展公司等成员单位)

8.加强员工安全管理。督促检维修企业及建设施工、交通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承包商员工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危险岗位、危险作业等严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安监处、公共事务中心、交通执法大队、海事等成员单位)

9.深化“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开展天然气管线占压、液化气钢瓶、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问题,通报警示典型案例等。(规土建处、市场监管支队、交通执法大队等成员单位)

10.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现象。编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和检查等;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管辖企业名单和重点检查情况;组织专家参与、推进交叉检查、利用新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情况等。(有执法监督职责的成员单位)

11.探索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机制。 研究探索园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拓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和宣传渠道,支持园区企业隐患举报奖励,鼓励工会组织、企业员工等发现举报隐患。(安监处、区工会)

12.严肃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查处;严格事故“四不放过”工作措施,依法调查和督促事故企业规范事故报告和问责,对工程发包方、建设方等履职情况依法调查追究。(安监处、公共事务中心等成员单位)

13.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处理好安全监管与指导服务关系,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紧密结合“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精准纾困解难、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各成员单位)

14.落实重要节点安全保障工作。突出党的“二十大”以及进博会等重大活动,国庆、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大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特点,组织开展灾害事故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和风险预警提示,开展督查检查,防范化解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部位、重要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责任部门:安监处、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防汛办;配合部门:其他成员单位)

(二)强化重点领域(行业)安全检查

1.危化品安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推动第一轮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问题整改闭环,组织开展第二轮督导检查;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监测预警系统扩容工作,启动“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开发;推进苯乙烯、丁二烯等高危细分领域、老旧装置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巡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排查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安全生产许可承诺整改、检维修企业安全、作业现场管理、危爆物品管理等情况。(责任部门:安监处;配合部门:环保办、计财处、公共事务中心、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管支队、交通执法大队等成员单位)

2.建筑施工安全。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非法违法雇用劳务人员;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治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程不规范施工,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况;公共区域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责任部门:公共事务中心;配合部门:规土建处、消防支队、发展公司)

3.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货车超载超限、闯禁驶入全封闭管理区域、“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动态隐患清零专项行动、优化全封闭管理模式情况;推进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集装箱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运输车辆行驶安全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情况;消除夜间道路照明条件不足路段、急弯陡坡、临水道路等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情况等。(责任部门:公安分局、交通执法大队;配合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市场监管支队)

4.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老旧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安全通道、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大检查等情况;厂房仓库、转运隔离、苇塘清理等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检查企业微型消防站培训、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训练演练、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能力等情况;电动自行车、“三合一”场所、电化学储能设施等专项治理情况等。(责任部门:消防支队;配合部门:安监处、市场监管支队等成员单位)

5.特种设备安全。重点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短道、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定期监督检验和维护保养,电梯质量安全提升,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突出检查涉危化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等专项治理及新检测技术服务大型化工装置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应用情况等。(责任部门:市场监管支队;配合部门:特检院)

6.燃气安全。重点检查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推进落实情况;燃气企业和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巡检维护、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以及在埋设燃气管道区域违规施工情况等。(责任部门:规土建处;配合部门:消防支队、市场监管支队、发展公司)

7.口岸安全。重点检查海关监管化学品安全治理百日专项行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监管情况;突出检查水上联动监管、非法捕捞整治、碍航渔网清除,化工原料进出安全、应急演练、联动处置等情况。(责任部门:海关、海事;配合部门:经发处、边检)

8.汛期安全。重点检查汛期企业防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聚焦内部排水、海上作业、船只避风、高空构筑物及广告牌、工地、检维修现场、重点化工装置、水禁忌化学品仓库等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隐患排查,以及应急队伍准备和防汛物资储备等情况。(责任部门:防汛办;配合部门:海事、公共事务中心、发展公司等成员单位)

9.工贸行业专项治理。粉尘涉爆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工贸企业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浓度监测报警控制、静电消除、温度检测等安全装置,禁忌危化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涉氨装置或储存设施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隐患;检查企业对危化仓储、涉氨设备设施、粉尘防爆、油气管线、工贸行业危化品使用安全等国家和本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管制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部门:安监处;配合部门:消防支队、市场监管支队等成员单位)

10.产业链运行等其他领域安全。落实市经信委关于开展产业安全生产、反恐等大检查工作要求,着重检查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行安全状况。涉及环境安全、公共安全的船舶、供水供电、河道、海塘等公共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地下管线、危险废物管理、职业卫生等重点领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明确检查整治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发处、规土建处、环保办、环境执法七大队、医疗中心、海事、发展公司等成员单位)

11.应急管理。检查企业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和落实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企业应急响应程序和事故事件管理情况;通过电台点名,检查企业重点时段带班值守情况,推进应急中心大屏升级改造,尽早投用运行。(应急办、应急响应中心、公共事务中心等成员单位)

五、步骤安排

(一)开展全面自查治理(自即日起至10月)

各成员单位和园区各企业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定实施阶段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自查行动。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对重大风险隐患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突出问题强化协调配合,集中攻坚解决。

(二)专项督导检查(9月10日-11月5日)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本市行业领域特点,切实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死致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开展“回头看”行动(10月-11月)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和进博会前后的关键期,各成员单位分阶段对大检查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领域、部位和环节要严盯死守,严防漏管失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进一步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聚焦“十五条硬措施”,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抓手,统一组织、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清单、压实责任、集中攻坚。

(二)坚持综合施策。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即查即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全程跟踪。属于重大隐患的,由安委办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部门和单位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多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确保整改到位。此次大检查行动将列入今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

(三)强化应急保障。协调做好应急战备、应急值守和舆情应对等工作,确保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通信渠道等畅通,及时组织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事态可控。统筹做好园区信访维稳、区域协同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于每月20日15时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未完成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附件2)报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

监督检
查单位
(家次)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发现问题隐患(项)

整改问题隐患(项)

联合

执法

(家次)

约谈

警示

(家次)

停产

停业

(家次)

行政

处罚
(万元)

一般隐患(项)

较大隐患(项)

重大隐患(项)

一般隐患(项)

较大隐患(项)

重大隐患(项)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

一般隐患是指易导致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有一定整改难度,在短期内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附件2

未完成整改问题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问题隐患描述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责任单位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请各单位按照实际填报,可另附页;

2.问题隐患指的是贯彻落实“十五条硬措施”中存在的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强化重点领域行业安全监管的安全生产个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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