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3〕77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发展资金相关用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化管〔2023〕3号)相关要求,我委对《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沪化管〔2018〕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30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化管〔2023〕3号)的要求,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符合《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性、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化工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资金全额补贴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对于发展资金投资项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及项目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化工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化工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统筹平衡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2.负责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
3.负责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受理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
4.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
5.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6.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资料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2.负责选派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并进行建设投资控制,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3.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按期交付使用;
4.负责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移交使用和产权登记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四条(项目储备)
项目库是编制中长期发展资金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化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加强项目储备,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发展规划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化工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等,以及化工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
第五条(项目决策)
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交化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策,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交党组会决策。其他项目通过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决策。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
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经济发展处组织编制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年度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和年度预算相衔接。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化工区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专项发展资金需求。经济发展处按照发展资金总体规模,以及项目轻重缓急和成熟度,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在对储备项目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化工区管委会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或签报等,于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金额已核定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
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或化工区管委会计划任务书等依据开展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目标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化工区管委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处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化工区管委会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建设内容简单、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研究后确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使用的合理需求,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在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绩效目标等涉及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附具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土地意见书,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化工区管委会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处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和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化工区管委会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规划土地建设处负责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会经济发展处核定后,由规划土地建设处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对不涉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化工区管委会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由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
(二)由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增幅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专项发展资金投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简化)
参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处批复。
参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一阶段审批的项目,由规划土地建设处批复。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上述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程项目代建制。结合化工区实际,项目(法人)单位可以选择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与其签订代建合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和工期。
(二)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概算实行工程(设备)分类或分项投资限额招标,施工招标应以施工图开展招标。
(三)工程监理制度。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四)其他建设制度。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代建)单位应规范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建立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内控制度。
(一)规范合同外实施内容。新增招标范围以外(合同外)的工作量部分,应通过重新比选或招标,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中标单位实施的,并同步实施批价流程。对于增加工程费用超过400万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二)规范过程签证及变更。项目(代建)单位应会同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签证及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分别提出书面意见建议。遵循原则:
1.概算内原则。超出合同中标价的签证及变更,原则上在建安费概算内进行。
2.及时性原则。签证(变更)原则上先签证(变更)后实施,处置方案事后及时补办签证手续。
3.连续性原则。每份签证(变更)单仅限一项事实,且需连续编号。现场签证(变更)的相关资料和附件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基建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应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拆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通过化工区管委会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2.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正式列入专项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后,相关前期费用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3.项目(代建)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以交付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二)财务监理制度。化工区管委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财务监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投资控制等。具体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执行,并建立考核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按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合同”原则,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建设进度等,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填制《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财务监理对资金审核意见和工程监理对实施进度审核意见后,提交化工区管委会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申请原则:首付款一般不超过概算总额的30%,原则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进度过半,累计不超过概算总额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后,累计不超过概算总额的80%;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后,累计不超过概算总额的90%;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尾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后,可以在概算范围内据实申请相关前期费用。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经管委会同意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若项目取消实施,项目单位可凭项目计划任务书、会议纪要、收文意见等依据,在标准范围内申请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进度管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资金用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按月向化工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说明并分析原因。
第十八条(概算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如出现第十一条情况导致投资超概算时,按照第十一条流程办理。
原则上批复的建安费、二类费、前期费不允许互相统筹,预备金不予擅自动用。建设过程中确需概算内调整项目,项目(代建)单位应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报化工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化工区管委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后,按程序核定。
(一)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过失造成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相关费用的基数。
(二)由于管理不善、失职渎职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投资超原批复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调概申请。
第十九条(竣工管理)
(一)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结算。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规范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建设工程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按要求编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代建)单位初审后,报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三)综合验收。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规划、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手续。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公共事务中心申请开展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项目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五)资产移交。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完成资产(产权)登记、交付使用、会计核算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
化工区管委会相关业务处室将建立项目实施督查机制,定期检查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并协调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决算审计)
项目(代建)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向化工区管委会提出项目审计申请。化工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作为办理核销拨款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事项,主要包括: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绩效管理)
(一)绩效跟踪。项目(代建)单位应按要求对在建项目实施绩效跟踪,跟踪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跟踪内容主要是: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偏离度和原因分析,总体研判目标完成的可能性,优化项目过程管理,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二)绩效后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代建)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绩效批复项目的自评工作,可结合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工作同步开展。化工区管委会根据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安排,选择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视情节轻重由化工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决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
参与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化工区管委会将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细则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沪化管〔2018〕102号)相应废止。
附件: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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