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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专栏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23〕74号
  • 信息日期:2023-06-30 16:03
  • 责任部门:管委会
  • 信息索引号:jjfzc-006-2023-001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2374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发展资金相关用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化管〔2023〕3号)相关要求,我委对《关于加强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化管〔202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630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类

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前期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所有项目(事项)。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项目分类)

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分为投资建设类、运行维护类、政策性扶持三大类。

(一)投资建设类

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

1.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环保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园区道路、绿化、海塘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应纳入土地成本项目除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生态环保等能力建设项目;公共性、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业务用房等国资房屋的改扩建等。

2.园区维护建设项目以及业务用房等国资房屋中大修。主要包括:对存量基础设施、房屋建筑进行不涉及新增用地、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的改造、中大修、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等工程项目。存量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内河航道、防汛设施、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路灯照明、封闭式管理等存量设施(以公共设施清单为准)。

(二)运行维护类

为维持园区正常运转,以及完成安全、应急、环保、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定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分为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公共管理、功能性补贴三类。此类项目按本市和化工区有关规定执行。

1.公共设施运行维护

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的运维及中小零星整治项目;100万元以下且不需办理规划的业务用房修缮、维修项目。

2.公共管理

主要包括:政府职责范围内通过市场化购买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等服务;国有资产购置(包括更新);管理单位日常业务经费补贴及赋予特定管理职责的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费补贴。

3.功能性补贴

对为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项目予以补贴,满足园区内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的基础功能性需求。主要包括: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等。

(三)政策性扶持类

对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予以奖励或资助。此类项目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主体)

(一)投资建设类

1.道路、绿化、海塘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对存量基础设施进行的改造、中大修等园区维护建设项目:由发展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2.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生态环保等能力建设项目:由相关独立法人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1)管委会机关处室根据园区公共管理需要提出需求的项目,由管委会或公共事务中心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2)公共事务中心本级项目,由公共事务中心作为项目单位立项,涉及应急中心需求,参照应急办项目管理;医疗中心(医疗急救站)项目、由医疗急救站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3)市级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化工区分支机构,履行经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确认的专项任务时,由公共事务中心作为项目单位立项。消防支队项目由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4)化工区海关、海事、边检等中央单位为化工区提供的业务管理能力提升项目,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由各单位所在的金山海关、金山海事、金山边检等作为项目单位立项。

3.公共性、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及其改扩建项目,市容景观综合提升等项目,视情况由公共事务中心或发展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立项。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由公共事务中心立项,特殊情况应在落实国资归属的前提下一事一议,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业务用房改扩建、中大修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登记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主体作为项目单位立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运行维护类

1.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和公共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由管委会、公共事务中心、医疗中心、各驻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发展公司及下属公司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由发展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补贴类项目原则上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涉及柘林镇、漕泾镇等责任关怀、联动发展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补贴对象主要包括驻区管理单位、医疗中心(医疗急救站)、承担特定管理职责的企业,以及柘林镇、漕泾镇等。

2.功能性补贴: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为提供园区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

(三)政策性扶持项目

由符合专项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需求单位和平台单位职责)

(一)需求单位职责

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需求、确定方案、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建设推进(合同管理、履约、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形成资产录入登记、办理交接手续等工作。

采购类项目,项目需求单位负责项目入库申请,编报项目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协助采购人规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和资料归档等工作,以及合同管理、履约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等。

(二)公共事务中心职责

公共事务中心作为立项建设平台,负责落实代建单位,做好立项报批、组织实施招投标并签订合同、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监督合同履约和验收程序、监督复核资产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代建单位应配合公共事务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事务中心作为采购平台,负责汇总各项目需求单位采购预算和计划,配合需求单位做好项目入库申请,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采购资料归档等,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监督项目单位合同履约和验收程序。

第六条(项目审核职责)

(一)业务审核分工

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项目或事项的业务审核工作,具体如下:

综合办(组织人事处):负责数字园区建设、文化宣传、区域联动发展、社区责任关怀、公共配套服务、人才引进等项目或事项;

经济发展处:投资促进、创新策源、产业发展、绿色制造体系、节能降耗等项目或事项;

规划土地建设处(环保办):规划、土地和建设、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和生态保护、固碳减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项目或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处(应急办):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项目或事项;

计划财务处:驻区管理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更新和维修项目,以及部分单位日常业务经费补贴事项。

(二)预算评审分工

1.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类项目:

专业评审项目:信息化项目、机管局名下房屋修缮等项目应提交市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审批主体分别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展评审。

其他项目:支出预算100万以上项目,原则上由经发处牵头会同计财处、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支出预算1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审核。确需评审的项目,由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

2.政策性扶持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评审、审核。

第七条 (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流程分为项目储备、项目决策、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产管理六个环节。

(一)项目储备

根据化工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结合《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和专项发展资金总体规模,加强项目储备。建立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滚动管理。经济发展处在每年9月底之前,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按轻重缓急及项目成熟度,拟定下一年度支持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经常性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新增项目(事项)应满足以下条件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1.支出预算100万元以上(含)项目:投资建设类项目需完成可研评审或完成决策程序,其他费用类项目需完成预算评审。

2.支出预算100万元以下项目:需完成决策程序。

(二)项目决策

需提交管委会党组会集体决策的项目包括: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项目。

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项目包括: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项目;500万元(含)以上且调整幅度超过10%的经常性项目;资金计划外、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对口批复处室同意后,由项目需求方将议题提交上会并汇报。

其他项目通过专题会、工作签报、行文报管委会批示等方式决策。其中:100(含)-5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须提交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决策;10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以及其他经常性项目,通过工作签报、行文报管委会批示决策。

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应急类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对口业务处室或管委会专题会确认必要性和紧急性,在开工(实施)后,同步完善相关手续。

(三)项目审批

1.批复范围。管委会对其他单位行文上报的项目资金请示下达批复(审核意见、资金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下达批复(审核意见、资金计划)的范围包括:所有投资建设类项目以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项目(功能性补贴项目除外);1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以收文决策意见作为实施依据。管委会各处室上报项目,以工作签报审批意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确定金额)作为实施依据。

2.批复分工。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由经发处、计财处、规土建处等处室下达批复(审核意见、资金计划)。

3.提交市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评审的项目,批复形式从其规定。

)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

项目单位根据各项目适用文件,并结合项目分类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实施、验收,并做好资产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八条 (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贯穿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产管理等环节,主要包括:

(一)进度监管。建立完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推进的督查协调机制,定期检查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并协调相关事项。

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由规土建处牵头负责;投资建设类(信息化项目),由综合办牵头负责。

运行维护类项目,信息化项目、功能性补贴项目由综合办牵头负责;公共设施维护和精细化管理由规土建处牵头负责;公共管理补贴、国资购置更新以及政府采购流程由计财处牵头负责。

政策性扶持类项目,由经发处牵头负责。

(二)招投标监管。公共事务中心负责工程类项目招标监管。计财处负责政府采购监管。

(三)验收监管。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综合竣工验收由公共事务中心实施监管;信息化项目,由综合办牵头实施监管;政策性扶持类项目由经发处牵头实施监管;其他项目由对口业务部门实施监管。

(四)资产监管。涉及日常维护的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公共事务中心牵头,会同规土建处、计财处、经发处负责监管。医疗急救站(中心)和消防救援支队资产登记实物帐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登记实物帐由公共事务中心负责监管;资产登记财务账由计财处负责监管;资产日常管理由计财处会同公共事务中心负责监管。

(五)绩效管理及审计监督。由计财处牵头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化管〔2020〕5号)相应废止。

 

附件:1.项目分类对照表

      2.管委会业务处室审核和批复分工

      3.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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