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4〕1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工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化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深刻汲取近期化工和火灾等事故教训,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办和市安委办部署要求,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上海化工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工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江西新余市“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南阳市“1·1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办和市安委办部署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化工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全国面临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以及化工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平安化工建设,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通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为化工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
(二)仓储经营企业。
(三)危废处置企业。
(四)气体充装经营企业。
(五)园中园企业。
(六)人员密集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4.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5.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灭火救援和安全疏散。
(四)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建筑消防设施停用、瘫痪。
2.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记录中设施故障未整改的问题。
(五)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六)搭建临时建筑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全面发动六类重点企业、场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消防支队制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要求六类重点企业、场所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安监处、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查清各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并向管委会专题汇报。消防、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联勤防火”工作机制,加大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检查力度。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要按照《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见附件1),排查建立六类重点企业、场所底数和隐患清单,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消防、安监处、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效能,尤其对于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含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冷库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瘫痪、损坏停用,使用可燃材料违规搭建,疏散通道占堵,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交通、市场监管等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对六类重点企业、场所隐患点位实施联动执法整治。针对建筑地下空间与地上部分共用疏散楼梯未进行防火分隔的问题,要组织制定针对性改造方案,提升建筑本质安全水平。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要分批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协调中央媒体、本市主流媒体曝光,推动隐患整改。春节前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曝光,春节后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曝光。要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集中组织六类重点企业、场所产权和经营主体开展一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部门、各单位要聚焦危化品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危废处置企业、气体充装经营企业、园中园企业、人员密集等六类重点企业、场所,突出“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三支处置队伍”,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三支处置队伍”还要强化建筑消防设施、人员疏散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等训练,加强装备器材的配备及应用,切实做到“救早、灭小”。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各部门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积极开展大约谈工作,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国有企业要对下属企业开展约谈,加强火灾隐患自查自纠,降低各类安全风险。要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
(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安监处、消防支队、公共事务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8日前)。结合实际细化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部署发动。向化工区广泛发布园区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六类重点企业、场所,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消除一批突出风险隐患,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发动企业员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挥一线员工末梢作用,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升检查质效。
(三)阶段评估(2024年3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
(四)巩固提升(2024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针对前期上账隐患点位加快督改销案,固化滚动排查、隐患上帐、闭环销案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以及冬春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化工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分类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先急后缓、先难后易原则推动单位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硬起手腕,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强化监督问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长效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经验做法,针对六类重点企业、场所研究制定出台一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检查标准,切实解决日常管理薄弱问题。按照隐患全部上账的要求,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赋能,不断健全完善底数实时更新、定期滚动排查、问题跟踪督改、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机制。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由园区安委会统筹推进,具体由化工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制定任务和责任清单。3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情况每周四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4至12月,每月25日前报送。
附件: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
六类重点企业、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认真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危废处置企业、气体充装经营企业、园中园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企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企业、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6.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企业、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三)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7.应当控制装修材料。企业、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企业、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8.应当规范燃料使用。企业、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9.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企业、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0.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企业、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1.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企业、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企业、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企业、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3.宾馆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査并消除遗留火种,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企业、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企业、场所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企业、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企业、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企业、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企业、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企业、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重要部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装置区
防火分隔:(1)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查看防火分隔的形式和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2)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然烧材料实体墙;查看防火隔墙现状是否保持完好。(3)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开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查看防火隔墙、防火门窗完好情况;(4)控制室、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钢结构耐火保护: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结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类、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在爆炸危险区范国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上述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1)支承设备钢构架:单层构架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2)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末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承管道的梁、柱;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2.储罐区
罐区布置:(1)储罐区的平面布置、总储量、储罐的数量、储存物料的种类不应发生变化;(2)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3)消防车道畅通,不存在妨碍消防操作的现象。
防火堤和隔堤:(1)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2)立式储罐防火提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4)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夜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5)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装卸设施:(1)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2)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3)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3.厂房、仓库
总体布置:(1)检查前应明确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火灾危险性的关键在于明确生产中使用物质及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5)建筑间防火间距不应被占用;(6)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7)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8)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9)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10)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库房内堆放物品:(1)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2)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货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货物与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与内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4)货物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货物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4.宾馆
(1)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
(2)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
(4)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6)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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