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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专栏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24〕12号
  • 信息日期:2024-03-22 14:58
  • 责任部门:管委会
  • 信息索引号:jjfzc-006-2024-0019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4+N” 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2412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4+N”

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指导意见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所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部署精神,在深化完善“三所联动”机制基础上,全面推广以“三所联动”为主体的“4+N”(4即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园区工会、驻园律师组织;N即相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其他职能部门、驻区行政单位以及奉贤、金山的司法、法院、劳动仲裁等多元调解力量)矛盾纠纷联调化解机制,逐步建立“上下联动、两级多维”覆盖化工区企事业单位的多元化调解组织体系,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有效防范“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根据《关于深化推广“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化工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4+N”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化工区区域实际和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打造源头防控、排查梳理、联动调处、动态跟进的工作闭环,力争“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园区、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化工”建设。

二、组织领导

在化工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管委会信访办牵头,公安分局具体推动,会同区工会、合作律师事务所,协调园区企事业单位、属地司法所、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等具体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一批难以化解并存在隐患风险的矛盾纠纷。

三、运作模式

(一)基本模式“4+N”机制是由化工区管委会主导,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园区工会以及律师、法律顾问等解纷力量,并整合叠加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共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在化工区大临基地设置“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

(二)配置要求。硬件设施方面,在化工区大临基地选取有独立空间的办公场所设置“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统一外观标识和内部布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人员配备方面,管委会信访办、区工会分别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调解员,公安分局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至少1名专(兼)职民警,负责纠纷调解室日常工作;管委会信访办会同公安分局协调属地司法所派驻或选聘不少于2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管委会协调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向纠纷调解室指派1名签约律师,实行坐班制度或预约机制。日常运作方面,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综合业务科各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纠纷调解室工作,调解室日常实行“热备份”模式,即根据发生的矛盾纠纷性质或对情况复杂、现场调解不成需移交纠纷调解室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公安分局联合启动“三所联动”化解。通过在应急响应中心设立热线电话,对非运作时段内接处的矛盾,实行电话预约制。

(三)调解范围。在当事人自愿调解基础上,一是对涉及劳资欠薪、侵权、债务、家庭婚恋、相邻关系、人伤物损等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二是对当事人申请调解(含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民事责任事项进行调解;三是依当事人申请,对金融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开展先期调解。

(四)调解方式。调解工作由管委会信访办工作人员主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警全程参与调解,维持调解现场秩序,告知扰乱现场秩序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控制情绪,避免过激的行为。签约律师围绕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等专业支持。调解成功后,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或双方不愿意签订和解协议的,做好调解记录。属劳动争议的,对接地区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区级层面。管委会发挥主导引领作用,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商研矛盾纠纷化解及各单位提级有现实风险的矛盾纠纷,督促重大矛盾攻坚化解,形成工作闭环;落实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结对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经费保障。管委会信访办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各类解纷力量资源;负责对接市司法局以及奉贤、金山两区司法局,协调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三所联动”机制运作,互通工作情况,指导做好重点矛盾纠纷督办、流转工作;配合公安分局做好“三所联动”调解场所规范化建设,协同开展矛盾纠纷联动调解、跟踪回访等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推进本区“三所联动”机制建设,指导“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建设;规范“三所联动”机制运作;协同调解纠纷,维护调解秩序,保障调解安全。园区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及其他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应先期与企业开展交涉,提出整改意见;驻园律师负责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

(二)企事业单位层面。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化解的方针理念,优化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压实企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在化工区各企业内部建设“一专班、一热线”的矛盾纠纷基层化解平台,由企业劳务部门、管段民警、律师、工会、安保部门等人员组成调解专班,设立投诉反馈热线,建立职工来访接待协调室,根据劳资、债务、工伤等不同矛盾提前介入,进行先期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

(三)其他维度层面。纵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积极配合参与“三所联动”调解工作。横向,结合实际,在园区+企业两级化解体系的基础上,整合叠加“N”个地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资源,进一步提升多元化解质效。

五、工作流程

(一)先期受理。通过110、12345、来信来访、窗口接报、企业“一专班、一热线”等渠道受理的矛盾纠纷应坚持应调尽调原则,先期受理单位(企业)应按规定受理调处,能当场化解的及时化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移送“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

(二)研判分级。根据受理的矛盾纠纷性质、难度等进行研判评估,将矛盾纠纷划分为“一般类”、“关注类”、“重点类”三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分级落实化解措施。其中,“一般类”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化早化小”等原则,由受理单位(企业)落实调解责任,从法理、情理、事理上开展调停;“关注类”“重点类”矛盾纠纷,由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园区工会、驻园律师共同参与调解,并视情邀请园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参与,在园区层面进行“三所联动”平台化解。

)化解分流。“三所联动”纠纷化解调解室对移送的矛盾纠纷开展先期甄别,对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组织调解力量开展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由管委会信访办分流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跨行业、责任人不明的矛盾纠纷,提请管委会指定牵头化解部门,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应指派专人关注后续调查化解情况。

(四)跟踪回访。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应当场出具调解协议,事后由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专(兼)职调解员和民警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对经两次调解没有成功的,依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激化可能性、提级为“重点类”“关注类”矛盾纠纷,专(兼)职调解员和民警要及时沟通,密切掌握事态发展,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做好工作记录。同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管委会信访办、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报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分类推动化解。仍未能妥善化解的,由公安分局通报纠纷当事人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落实上门回访、跟踪关注。

)风险防控。公安分局承担维稳职能的有关部门对未能成功化解的矛盾纠纷开展研判评估,对存在现实危害或潜在风险的,落实干预管控措施,防止“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公安分局、管委会信访办建立“一月一商”例会制度,通报突出风险,协同当事企业制定“一事一方案”,压实各方责任。对存在突出风险的,提请管委会采取提级、挂牌督办等方式攻坚。

)源头治理。对在纠纷调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或矛盾纠纷隐患,公安分局、管委会信访办要及时向管委会委领导报告,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源头治理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作为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化工区实践落地的务实举措,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宗旨意识,夯实主体责任,加强部署推动,落实落细措施,形成共建共治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保多元解纷和诉讼便民新模式取得实效。

(二)强化党建引领。各单位要加强党建联建,构建“四联党建”(理论联学、阵地联享、工作联动、先锋联行)牵引“4+N”矛盾纠纷联调化解新格局。推动“理论联学”,轮流主导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夯实联动解纷思想基础,推动阵地联享,构建信息互通、资源互助、功能互补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治理联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升纠纷协同化解实效;推动先锋联行,发挥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区作用,构建先进群像矩阵,不断扩大规模影响力。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矛盾纠纷能调尽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信访办、公安分局要联合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讲评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民警、调解员,定期开展培训,因地制宜对签约律师、法律顾问开展培训,提高矛盾纠纷调处能力水平。

(四)注重巩固提升。各单位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群众法治意识,弘扬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注重矛盾纠纷调解经验的归纳总结,形成亮点特色指导实践,积极依托全媒体平台,加强先进做法、典型案例的媒体宣传。

 

: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参考标准

 


                                                                                                  2024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参考标准

 

(一)“一般类”矛盾纠纷。“一般类”矛盾纠纷是指事由较为简单、当事人情绪平稳可控的矛盾纠纷。对于未化解的“一般类”矛盾纠纷,要关注掌握、跟踪关注并定期了解情况。

(二)“关注类”矛盾纠纷。“关注类”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事由较为复杂、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关注类”:一是当事人针对同一矛盾纠纷在半年内报警2次及以上的,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二是当事人中有低收入人员、重组家庭(离婚再婚)人员或存在重度残疾、性格孤僻、长期酗酒、无固定工作、持续家暴行为等情况或日常表现的。三是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当事人轻微伤及以上的。四是其他经评估发现有转化“民转刑、刑转命”可能的。

(三)“重点类”矛盾纠纷。“重点类”矛盾纠纷是指情况复杂的,易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或“民转刑”案件的,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类”:一是当事人针对同一矛盾纠纷在2个月内报警3次及以上的,或有准备实施报复行为的。二是当事人涉及个人极端倾向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类前科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涉毒人员等身份标签的,或曾因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2次及以上的。三是纠纷过程中出现持械等情节的。四是其他经评估发现极易激化“民转刑、刑转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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