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4〕77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限额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相关要求,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项目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委托专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组织采购评审活动,采购结束后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自行采购
由业务处室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主要采用询价等方式。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
1.询价
由各业务处室发起邀标,明确采购需求(或工作量清单)等内容。邀请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严禁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评审小组成员由业务部门、计财处(财务专业)、综合办(政府采购专业)安排相关人员组成。采购评审小组必须由三人及以上组成:20万元及以下项目采购,可以由本部门相关人员评审;20万-100万元项目采购,应由计财处、综合办安排专业人员参与评审。采购评审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价格最低者确定供应商。《评标结果汇总表》应由参加评审人员签字,业务处室盖章方可生效。
2.其他
10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或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商品或服务的,业务处室应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在实施方案的工作签报中须写明拟指定供应商的理由、价格依据和谈判等情况,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根据项目报批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评标结果等材料,业务处室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或商品)内容、交付方式、验收要求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件。
(二)履约验收。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尾款。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资料由业务处室作为文书档案保管备查。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评标结果汇总表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评标结果汇总表
采购部门(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序号 | 货物 (服务)名称 | 品牌/型号 (服务要求) | 数量 | 单位 | 供应商报价(元) | ||
供应商1 | 供应商1 | 供应商1 | |||||
1 | 价格1 | 价格2 | 价格3 |
备注:供应商报价不得大于项目预算金额。
结论:在同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前提下,_________供应商成为此次比价成交供应商,报价为_______元。
评标小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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