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4〕8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化学
工业区公共事务中心2024年度国有
资产处置申请的批复
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2024年化工区公安分局、金山海关和公共事务中心部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沪化公共事务中心〔2024〕9号)收悉,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号)和《上海化学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化管〔2018〕100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报请的126台(件)账面原值为1,619,474.73元的固定资产履行处置程序。
二、请你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及时处置国有资产,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三、请你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请你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情况。
四、请你单位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特此批复。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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