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4〕92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化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ASU4增容及新建计量站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上海化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ASU4增容及新建计量站项目节能报告》收悉。该项目建设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现有ASU4项目厂区内,新增2台空气压缩机、1台氮气压缩机和配套设备,建成后用于生产压缩空气和氮气,新增产能35000立方米/小时。项目总投资为4000万元。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城市运行和产业发展安全保障项目,是上海化学工业区公用辅助一体化设施的组成部分,保障化工区企业的正常生产。
二、项目实施后,新增用电量3268.7万千瓦时,折合年综合能耗为4017.23吨标准煤(当量值)、9269.71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值12963万元,产值能耗为0.715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建成后压缩氮气的产品单耗为0.11kWh/Nm3,压缩空气的产品单耗为0.10kWh/Nm3。两种产品单耗均不高于沪发改环资〔2024〕105号批复指标且均优于公司现有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项目空气压缩机和氮气压缩机配备10kV高压电机,电机功率分别为2000kW和2800kW,优先采用满足《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中的1级能效等级的设备。
2.项目新增的3台压缩机均采用高效的整体齿轮式离心压缩机。
3.项目新增室外照明灯具,采用自然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选用高效节能LED灯具作为主要光源。
4.新增循环水泵满足《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中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比例超过10%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你单位应报请我委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未获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