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规〔2025〕1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学工业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单位:
《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园区高质量安全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统一受理、分类办理、适当奖励的原则。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受理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园区直接受理、查证属实,并办结的举报案件。经其他途径转(交)办或者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查办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事项)
园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的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以及其他经认定可以给予奖励的举报事项。(具体事项详见附录)
第五条(公众参与)
鼓励知情的单位和个人勇于发声,形成园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长效机制。
支持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推动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引导激励从业人员积极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奖励条件)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也可以隐名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证据线索;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处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有关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第七条(除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系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有关部门聘请协助执法监督,或者受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举报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虚假举报;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或者主要部分不属实;
(六)本人明确拒绝或主动放弃奖励;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放弃情形)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举报人主动放弃奖励:
(一)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二)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三)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举报途径)
举报投诉电话:021-67120886
化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网上信访”栏目
来信、来访
来信来访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月华路66号(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邮编:201507
第十条(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对象未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已开具法律文书,或虽处罚但没有罚没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重伤1人奖励1000元、死亡1人奖励10000元计算。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
举报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化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制作《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事项办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安委会(办)领导同意后,分派给园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完举报事项后,将《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事项办理单》连同法律文书或事故调查报告等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反馈安委办;
(三)安委办根据办理结果对举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相关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
(二)安委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三)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举报人提供材料后,安委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费用列入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按本市财政资金和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受理举报和具体负责办理举报事项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布施行)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录
举报事项清单
一、安全生产领域
1.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5.未依法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规定的隐患情形;
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规定的隐患情形。
二、公共安全领域
1.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内保、反恐、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2.未按规定对公安列管的危化品进行备案审批管理;
3.其他应该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备而未报告报备的事项和重大安全隐患;
4.未及时报告企业内(含承包商)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亡人交通事故、涉众涉稳等突发敏感案(事)件。
三、消防安全领域
1.改变建筑物用途或者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占用消防车道;
3.占用防火间距;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5.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四、特种设备领域
1.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
2.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
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4.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6.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7.谎报瞒报迟报特种设备事故;
8.其他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五、建筑施工领域
1.施工总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施工或者监理中标人前,已开展施工作业或者监理工作;
3.现场正在施工的部分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与施工许可内容严重不符;
4.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者被吊销;
5.多家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同时施工,各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6.现场正在施工的内容未按规定审图,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图施工,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
7.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监管部门开具的行政措施单,或者监理单位开具的监理通知单、暂停令。
六、交通运输领域
1.港口企业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2.码头危化品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3.车辆无证运输危化品;
4.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危化品运输;
5.客运车辆无证经营。
七、职业卫生领域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3.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5.未按照规定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7.未按照规定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事项办理单
受理日期: 单号:(2025) 号
举报人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单位名称 | 职 务 | ||||
联系地址 | 电子邮箱 | ||||
举报事项信息 | |||||
被举报单位名称 | 举报事项类别 | 违法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安全风险 | |||
举报事项标题 | |||||
举报事项具体内容 | |||||
举报附件 | 见附件文件夹 | ||||
举报办理情况 | |||||
拟办意见 | 202 年 月 日派单转办,请于 月 日前办结。 | ||||
举报事项承办部门 | 安监处 公共事务中心 医疗中心 公安分局 消防救援支队 市监支队 交通执法十大队 其他市级执法部门 | ||||
办理要求 | 请按照下列第 项办理 ☐ 1.酌情处理 ☐ 2.直接查处 ☐ 3.核实查处后,请将处理结果于办理期限前报安委办 ☐ 4.核实查处后,将结果直接向举报人答复 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 ||||
安委会(办)意见 | |||||
承办部门核实查处情况 | |||||
是否属实 | |||||
问题分类 | |||||
行业类型 | |||||
事故级别 | |||||
调查描述 | |||||
查处结果 | 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无罚没款 | ||
不予处罚但开具法律文书 | |||||
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 |||||
奖励意见 | 建议奖励 | 奖励金额: | |||
不符合奖励条件 | 说明理由: |
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沪化举奖字(202 ) 号
举报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举报时间 | |||
工作单位 | ||||
联系地址 | ||||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账号 | ||||
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 类别 | 处理单号 | ||
内容概要 | ||||
处理结果 | ||||
认定情况 | ||||
举报奖励部门意见 | 根据《上海化工区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 | |||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审核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批 | 审批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举报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