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5〕47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园区
苇塘防火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单位:
为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苇塘区域防火管理职责,及时清除芦苇、杂草等易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等规定,依法加强化工区芦苇、杂草的防火管理工作,保障化工区生产运行安全。
一、明晰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一)政府职责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区内苇塘防火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及警示标志标准化设置,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针对性的苇塘消防安全检查,适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苇塘防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实施区内苇塘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开展苇塘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进行苇塘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3.检查和监督单位日常苇塘防火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单位苇塘防火工作。
4.组织灭火救援人员开展实地调研和灭火演练。
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处、上海化工区公共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工区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苇塘防火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单位职责
1.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苇塘防火管理工作计划和奖惩制度。
2.依据本办法要求,定期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落实芦苇、杂草清除工作。
3.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针对本单位特点,组织苇塘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安全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开展实地调研和灭火演练。
6.进行苇塘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员工预防苇塘火灾。
7.定期开展苇塘防火工作考评,按绩实施奖惩。
二、提升火灾预防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设置消防设施
企业内空地周边区域及市政道路沿线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外消火栓。
(二)开辟隔离带
企业内部芦苇、杂草应全部清除。外围芦苇、杂草区与以下建筑、设施间应开辟隔离带:
1.距化工企业实体围墙10m内、非实体围墙15m内或距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的化工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30m内(采用间距较大值,下同);
2.距化工区重要设施30m内;
3.距其他企业围墙5m或民用建筑、非全厂性重要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库房)10m内应开辟隔离带;
4.距公共管廊、铁路、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两侧15m内,距市政道路边缘10m内(不包含绿化带宽度)。
(三)明火管理
化工区芦苇区域及杂草区禁止明火作业、放火烧荒等一切用火行为(厂区内用火从企业规定),公用工程确需动火的应根据动火等级分别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四)清除要求
1.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制定清除芦苇、杂草计划,并报管委会安监处、公共事务中心、消防支队备案。下半年完成清除工作。
2.芦苇、杂草应贴地面割除,软土区宜进行翻土作业。
3.企业内部芦苇、杂草的清除由该企业负责;公共管廊下部及两侧1.5米正投影范围内由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公司负责;其他区域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三、加大履职监督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将苇塘防火工作纳入管委会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范畴。对在苇塘防火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发生苇塘火灾事故的单位,考核中按标准扣除相应分值。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消防支队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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