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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专栏
  • 文件编号:沪化管〔2026〕30号
  • 信息日期:2026-04-29 14:05
  • 责任部门:管委会
  • 信息索引号:jjfzc-006-2026-0026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新材料中试基地科创类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沪化管202630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化学工业区新材料中试基地科创类项目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内各单位:

《上海化学工业区新材料中试基地科创类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6429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化学工业区新材料中试基地科创类项目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新材料中试基地科创类项目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范围内,由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公示的新材料中试基地内小试、中试等科创类项目的安全管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内保交通、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三条 (优化项目布局)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划定区域功能、优化项目安全布局,与周边项目、重要设施、环境敏感区的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统筹配套满足基地内试验项目需要的水电气供应、污染物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四条 (安全评价)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方面专家对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评审论证结果向化工区管委会报备

中试试验过程中,如主要技术参数、工艺路线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第五条 (工艺安全)

涉及反应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根据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配置自动控制系统,设置报警和联锁控制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设施根据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爆炸风险高的物质及反应风险评估等级较高的反应应当设置隔爆区,涉及有毒气体的应当进行局部封闭,并设置事故通风以及吸收装置。

第六条 (环保要求)

项目试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排污许可,涉及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同步取得环保部门专项安全许可。落实废气、废水、固废(含危险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和公示项目试验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经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环境风险,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原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依法直接申领或者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安全管理协议)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与入驻的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

第八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的责任)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复核安全、环保等设施落实情况。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园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与园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有效对接,在项目施工建设等重点时段提前介入,督促化解因劳务报酬、工伤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评估基地内部交通影响,对车辆进出路线、装卸现场、封闭限行、应急处置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发现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或风险评估的试验活动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项目验收备案)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投入中试运营前,项目试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的手续,相关材料予以保存: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防雷装置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生物安全实验室登记备案(若涉及);

(二)项目涉及处置易制毒、易制爆、剧毒、民爆等危险化

学品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

(三)安防设施验收;

)安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案。

 

第三章  项目运营阶段

第十条 (主体责任)

项目试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试验全过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基地运营单位和项目试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基地运营单位和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定期通报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地运营单位和项目试验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内保治安等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机制)

项目试验单位应当与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备必要的安全装备、消防器材、防汛防台生态环境等应急物资。

第十四条 (特殊作业管理)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开展涉及中试基地公共区域的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应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通报相关信息,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协调、指导。特殊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服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专业力量,为试验项目提供常态化安全巡查和指导服务,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照适用) 

企业单独购地建设的、园区生产企业在其企业范围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小试项目)

    小试项目试验单位遵守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落实试验活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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